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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皇馬以"球員自發(fā)悔過"為呂迪格申訴西足協否決+采取中等偏下處罰

            2025-05-06 18:15:36
            來源:rfef

            播報04月30每日電訊 西足協公布對皇馬球員都紀律處罰,呂迪格被禁賽6場?;蜀R以"球員自發(fā)悔過"為由提出申訴,但西足協認為不構成減輕標準。

            國王杯決賽中,呂迪格最后時刻朝裁判扔東西被罰下,還想沖進場內被助教攔住。

            關于呂迪格案

            1.裁判報告"驅逐出場"章節(jié)記錄:"皇家馬德里:第120+4分鐘22號球員安東尼奧-呂迪格因以下原因被驅逐:從技術區(qū)投擲物品(未擊中本人)。出示紅牌后需多名技術團隊成員阻攔,期間持續(xù)表現攻擊性態(tài)度"

            2.皇家馬德里以"球員自發(fā)悔過"為由提出申訴:

            "需特別說明加時賽中球員承受的壓力狀態(tài),雖絕不構成行為正當理由,但事發(fā)時比賽正處于最緊張階段..."

            "球員通過社交平臺X賬號真誠致歉:'昨晚的行為絕對不可原諒。我深感懊悔。自下半場我們表現優(yōu)異。111分鐘后我已無力協助球隊,卻在終場前犯錯。再次向裁判及所有失望者致歉'"

            3.《紀律守則》第27.3條適用(內容同前)。申訴方未對裁判報告實質內容提出異議,故認定報告記載事實無誤。

            4.皇馬未能否認證物投擲行為的存在,故確認:1)投擲物針對裁判;2)構成暴力行為;3)驅逐后表現攻擊態(tài)度需技術團隊控制(雖未實施具體暴力動作)。該行為嚴重性已由球員自身悔過態(tài)度印證,符合《紀律守則》第101條"對裁判實施輕度暴力"的構成要件(基準處罰4-12場禁賽)

            5.關于"自發(fā)悔過"減輕情節(jié):

            體育行政法庭(TAD)及其前身CEDD在15/2003bis號(2003.10.24)、115/1997號(1997.8.1)、161/2022號(2022.9.23)和105/2023號(2023.6.15)決議中確立:必須滿足"即時性"要件,即"直接、立即且旨在消除損害或撫慰受害方"

            西班牙足協上訴委員會2025年2月21日決議強調:"自發(fā)悔過必須體現為違規(guī)后即刻或短時間內自然流露的悔意,時間要素反映真實反應而非事后防御策略"。

            呂迪格先生的情況不符合上述標準:1)X平臺發(fā)言未標注時間;2)明顯屬于賽后行為。故不予采納減輕情節(jié)(但仍可根據《紀律守則》第12條作為量刑參考因素)。

            鑒于不存在加重或減輕情節(jié),根據《紀律守則》相關規(guī)定:

            按第2款:可考量違規(guī)后果、行為性質及當事人特殊體育責任等因素。

            按第3款:不得突破法定最低處罰標準。

            故應適用中等偏下量罰幅度

            基于上述事實,駁回皇家馬德里的申訴請求,據此裁定:

            維持第120+4分鐘向安東尼奧-呂迪格出示紅牌的紀律效力,處以禁賽6場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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